二连浩特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时 间:
2015-10-16
来 源:
二连浩特市编办
二连浩特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内机编发〔2014〕18号)精神,设立二连浩特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挂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为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 执行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公布的行政权力事项。
(二)增加的职责
1、履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2、承担自治区、锡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和职责。
(三)整合的职责
1、将原市卫生局承担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职责,承担宾馆餐饮区域和单纯性餐饮服务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将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承担的食品流通环节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将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的食品生产环节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4、将原市商务局承担的酒类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5、将原市农牧林业局承担的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进入到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四)加强的职责
1、加强食品安全制度建设和综合协调,优化行政审批管理流程,健全食品药品风险预警机制和监督检查机制,构建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的机制。
2、推进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机构整合,公平对待社会力量提供检验检测服务,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完善技术支撑保障体系,提高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科学化水平。
3、转变管理理念,创新管理方式,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作用,建立让生产经营者成为食品药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有效机制。
4、加强食品药品行政执法,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的机制,推动加大对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惩处力度。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关于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酒类食品,下同)、药品(含中药、蒙药等民族药,下同)、化妆品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负责制定全市食品安全、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方面的工作规划、意见;推动建立健全食品药品安全企业主体责任、地方人民政府负总责的机制,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着力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协调、督促市有关部门落实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责任。
(二)负责全市食品生产经营行政许可及监督实施。建立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制定全市食品安全重大整顿治理方案并组织落实。负责落实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参与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组织开展酒类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三)负责全市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相关行政许可及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质量管理规范,国家药品、医疗器械标准。健全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体系,并开展监测和处置工作。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实施药品分类管理制度。
(四)负责制定全市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稽查制度并组织实施,依法组织查处违法行为。组织开展相关质量抽验。监督实施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负责受理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的投诉举报。
(五)负责建立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和重大信息直报制度,公布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信息。负责全市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和指导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
(六)负责制定全市食品药品安全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体系、电子监管追溯体系、诚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组织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对外交流与合作。
(七)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八)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健全协调联动机制。
(九)承办市委、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5个内设机构,1个派出机构。
(一)办公室(应急办)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督查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起草审核重要报告、领导讲话和综合性文稿;承担机关综合协调、信息报送、安全保密、人事、宣传、教育政务公开和信访等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预决算、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及内部审计工作。
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分析预测食品药品安全总体状况,承担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并提出意见建议;负责拟订食品药品安全重大治理整顿和检查行动方案并协调、监督实施;组织开展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安全风险评估、预警和风险交流;负责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安全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并开展应急演练;组织、协调、指导重大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安全舆情的监控和处理;负责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宣传工作,组织开展食品药品安全知识宣传活动;建立并落实新闻发言人和食品药品安全信息统一发布制度。
(二)行政许可科
负责依法办理食品流通许可;办理食品生产许可;办理餐饮服务许可;办理酒类流通备案;办理保健食品、化妆品备案;组织实施流通、生产、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相关市场准入制度;按照规定权限依法办理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相关许可;办理进口药材登记备案。
(三)政策法规科
负责研究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政策,组织起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地方性制度草案;规范性文件审核备案;负责本系统依法行政、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承担本级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工作;承担本系统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听证等工作;组织指导全市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违法案件稽查工作;协调查处重大违法案件,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负责全系统干部职工法规培训工作;负责食品药品行业技术人员管理工作。
(四)食品监管科
承担全市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掌握分析各环节食品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工作建议;监督实施食品各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组织开展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环节监督检查工作;承担流通环节酒类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市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依法查处生产、流通、消费环节食品质量安全事故。
(五)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管科
承担全市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经营使用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掌握分析全市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安全形势并提出工作建议;监督实施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开展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不良事件)监测;组织实施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产品监督抽验工作;依法查处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行业质量安全事故。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置1个派出机构:格日勒敖都食品药品监管所
格日勒敖都食品药品监管所主要职责:
承担苏木乡镇辖区的食品、药品、化妆品和医疗器械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宣传、贯彻、实施食品药品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负责落实苏木乡镇辖区内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报送等工作;结合辖区特点协助市局完成食品、药品、化妆品和医疗器械抽验任务;承担苏木乡镇辖区违法案件查处职责;承办市局交办的其他行政执法任务。
五、其他事项
(一)与市农牧林业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农牧林业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和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理。市农牧部门负责畜禽屠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两部门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二)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的有关职责分工。1、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会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向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2、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建立重大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三)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加工的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现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应及时通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在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环节采取措施加以处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可能是由食品相关产品造成的,应及时通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立即在食品相关产品加工环节采取措施加以处理。
(四)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内容审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活动的监督检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核准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进行监测。对于违法广告,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报并提出处理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查处。两部门建立健全协调配合机制。
(五)与市商务局的有关职责分工。1、市商务局负责拟定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药品流通的监督管理,配合执行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2、市商务局负责拟定促进餐饮服务和酒类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和酒类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六)与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进出口食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和监督管理。进口的食品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市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收集、汇总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进出口食品安全问题可能或已经对我市境内造成影响的,市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及时采取风险预警或者控制措施,并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二连市境内发现的食品安全问题可能或已经涉及出口的,二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通报市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
(七)与市公安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市公安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市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食品药品犯罪案件侦办工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食品药品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书面决定。公安机关依法提请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六、附则
本规定由二连浩特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二连浩特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抄 送:市委办,人大办,政协办,纪检委,组织部,人武部,法院,检察院,各人民群众团体。
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 2014年 12月30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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