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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社保经办机构编制标准(试行)》和《内蒙古自治区文化馆 机构编制标准(试行)》

 来源:自治区党委编办
 地址:http://www.nmgbb.gov.cn/nmgzzqjgbzw/zxdt/qzdt/202112/t20211220_259322.html
 
                   

    为进一步提高我区机构机构编制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按照中央编办关于《建立健全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标准体系意见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683号)有关要求,自治区党委编办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社保经办机构编制标准(试行)》和《内蒙古自治区文化馆机构编制标准(试行)》的通知。

  通知强调,社保经办机构和文化馆是面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最直接的窗口,运行的好坏不仅关乎着政府的公共形象,更关乎着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标准的制定,是对社保经办机构和文化馆在人员配备方面的进一步规范,是对上述机构编制管理科学化水平的又一次提升,也是满足人民群众期待的最新回应。 

  通知要求,标准的制定是按照中央编办的有关要求并结合我区实际,在深入研究、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制定形成的,即贯彻了中央有关精神又符合我区地区实际,是我区机构编制体系建设的又一重要成果,要求各地切实提升政治站位,不折不扣的抓好贯彻落实。 

撰稿:李喜波   王甲祯
责编:孟祥颖
审核:张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