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9日,海关总署发布《海关总署关于调整中蒙载货清单相关事项的公告》,两国海关决定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载货清单》数据的传输工作,以电子化单证作为相关承运人向两国海关申报的单据凭证。自2018年12月1日起在中国二连口岸、蒙古国扎门乌德口岸试点启用,2019年1月1日正式开始在中蒙双方口岸传输电子载货清单数据。
按照双方约定,中国海关将从承运人向海关申报的进出境公路运输工具及货运舱单电子数据及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的报关单电子数据中提取相关数据作为《载货清单》的电子申报数据;中国海关从进出境公路运输工具、货运舱单及报关单电子数据中提取的电子载货清单数据将作为中蒙海关联合监管交换数据在运输工具离境时向蒙古国海关传输。公告还对部分公路舱单数据项传输要求进行了调整。
载货清单电子化传输实现后,中蒙海关货物通关数据充分互联互通,将进一步提高通关效率,对于促进中蒙口岸贸易便利化将发挥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