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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编办关于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工作机关条例(试行)》的通知

  中央编办关于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工作 

  机关条例(试行)》的通知 

    

  中央编办发〔201718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编办: 

  为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工作机关条例(试行)》(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规范党的工作机关机构编制管理,经报中央编委领导同志批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条例》的重要意义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强调制度治党、依规治党。《条例》作为全面规范党的工作机关设立、职责和运行的基础主干党内法规,是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重要成果,对于夯实党执政治国的组织制度基础,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继承优良传统和宝贵经验,确认了机构编制管理的有关规定和程序,为党的工作机关机构编制管理提供了重要法规依据。各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作为党的工作机关和《条例》实施的主要业务部门,要从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高度,从保障党的工作机关全面履行职责、高效运行的现实需要,充分认识贯彻落实《条例》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学习宣传,抓好贯彻落实。中央编办将适时举办研讨班,各地也可通过多种形式组织学习培训,更加准确地掌握《条例》的精神实质和相关内容,不断提高运用《条例》做好机构编制工作的水平。要加大宣传力度,推动各级领导干部和党的工作机关深入学习和严格遵守机构编制管理各项法规制度,进一步重视和支持机构编制工作。 

  二、认真抓好《条例》有关规定的贯彻落实 

  各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要带头贯彻落实《条例》,抓好自身的清理规范,在机构设立、领导机构和决策形式、工作规则等方面严格执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要按照党委部署做好本地区清理规范的配合落实工作。 

  要着力抓好《条例》关于党的工作机关机构编制有关规定的执行,按照现行有效的机构编制管理法规政策细化措施,确保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一)规范机构分类 

  新设立的和现有的党的工作机关,应明确具体类别。对个别难以明确具体类别的,要会同有关部门深入研究论证,提出意见报上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审核。中央编办将在汇总各地分类情况基础上,研究提出机构分类建议,供各地参考。 

  在《条例》规定的分类之外,各地不得再设立其他类别党的工作机关。 

  (二)落实总量控制和限额管理要求 

  党的工作机关的设立,遵循精简、统一、效能原则,适应加强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的需要。在中央出台新的规定前,继续执行原有的规定,原则上不得突破中央规定的总量和限额。 

  党的工作机关与职责相近的国家机关按照“一个机构、两块牌子”等方式合并设立或合署办公的,原则上列党委机构序列,机构数按1个计算。 

  要严格按照《条例》有关规定控制议事协调机构常设办事机构的设立,确需设立的,要按程序报批。 

  要抓紧建立健全内设机构的管理规范,人员编制要在地方各级编制总额内合理配备。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严格按照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 

  (三)严格执行领导职数有关规定 

  要按照《条例》和《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关于进一步规范领导职数管理的意见》(中央编办发〔201682号)有关规定从严控制党的工作机关领导职数。省级党委工作机关领导职数一般为24名,市、县级党委工作机关领导职数比照省级党委工作机关从严控制。要严格执行《条例》有关正职领导助理、秘书长的规定,地方党的工作机关不设正职领导助理和秘书长。 

  (四)履行机构编制审批程序 

  要坚持机构编制集中统一管理和审批制度,地方党的工作机关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由本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提出方案,经本级党委讨论决定后,报上级党委审批。具体可经本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报上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上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党委审批;或本级党委报上级党委,上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根据党委批转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党委审批等程序。地方党委副厅级以上机构设置,由中央编办审核,按程序报批。 

  (五)做好已有机构编制事项与《条例》的衔接 

  党的工作机关已明确过类别并且与《条例》规定一致的,可不再重新分类;未明确过类别的,可集中分类,也可结合机构改革、修订“三定”规定等进行分类。对已有的党的工作机关“三定”规定,可集中修订,也可结合机构改革等进行修订。 

  三、深入研究《条例》实施中的新情况新问题 

  各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要及时跟踪了解《条例》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汇总分析《条例》实施中的新情况新问题,重点加强对共性问题的研究,及时提出意见建议,重要或复杂问题及时向本级党委或上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请示报告,必要时按程序报中央办公厅。 

  要结合贯彻落实《条例》积极推进机构编制管理方面的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不断提高机构编制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水平。相关党内法规制度出台后,要按照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有关规定及时报备。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17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