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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浩特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

                                                            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
                                                                       机构改革方案
                                                                   (2014年6月13日)


根据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盟市、旗县(市区)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意见》(内党发〔2014〕9号)和全区编办主任会议精神,结合二连浩特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体制目标,与自治区和盟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相衔接,以职能转变为核心,大力简政放权,优化机构设置,严控人员编制,提高行政效能,努力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为推进“8337”发展思路深入落实,建设更加开放富裕、文明和谐的二连浩特提供体制机制保障。
二、推进政府职能转变
把转变政府职能放在更加突出位置,处理好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把该放的权力放开放到位,把该管的事情管住管好,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监督,推动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转变,进一步激发市场、社会的创造活力,切实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水平。
(一)简政放权,减少行政审批事项。减少微观事务管理,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社会力量在管理社会事务中作用。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破除审批多、办证多、收费多、罚款多的体制机制障碍。凡是市场机制能有效调节的经济活动,一律取消审批;同时做好自治区、盟里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承接工作。
依据国家核准投资项目目录和“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最大限度缩小审批、核准、备案范围,切实落实企业和个人投资自主权。凡国家、自治区已确定投资方向、原则和标准、方式的项目,由市政府管理。对列入自治区“8337”发展思路重点规划的项目,除必须经国家审批的,一律改为备案制。
减少生产经营活动审批事项,对公民、企业、社会组织能够自主决定、自担风险,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能够自律管理,行政机关通过政策引导和依法监督能够解决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取消。清理取消以“红头文件”设定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减少资质资格许可和认定,除依法设立的资质资格许可外,其他资质资格许可一律取消。需对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进行水平评价的,依照国家标准或评价规范,改由行业组织认定。
建立健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清理规范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进一步完善收费公示制度合理确定收费标准,严格征收管理,把所有非税收入全部纳入预算。
改革工商登记制度,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削减资质认定项目,将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把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逐步改为认缴登记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取消最低注册资本限制,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完善社会组织管理制度,重点培育、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外,其他社会组织。除政治法律类、宗教类和法律法规明确需要前置审批的社会组织外,其他社会组织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逐步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强化行业自律,使其真正成为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主体。
改革行政审批实施办法,建立各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制度,并向社会公开,清单之外一律不设置行政审批事项,必须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要规范管理、提高效率。创新审批方式,建立统一的网上办事大厅,全面推行集中办理和网上审批。实行阳光审批,依法公布审批事项、审批程序、审批环节、审批部门、审批结果。加强对行政审批的监督检查。
(二)改善政府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政府机关要转变管理理念,改进工作方式,有效履行职责。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加强对投资活动中土地使用、能源消耗、污染排放等管理。加强对市场主体和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着力规范市场秩序。
加强政务服务体系建设,强化基本公共服务保障功能,改进和创新服务提供方式,凡属事务性管理服务,原则上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向社会购买,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的标准、招投标和监督评估等制度。鼓励和公平对待社会力量参与提供服务,逐步将行业管理、社会生活服务管理等职能转移给有资质条件的社会组织,加快形成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新机制。
理顺部门职责关系,减少部门职责交叉和分散。推进不动产产权登记,逐步将分散在多个部门的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由一个部门承担。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逐步建设和完善以组织机构代码和公民身份证为基础的实名制信息共享平台,建立健全各类社会主体自律机制。
(三)坚持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加快法治政府建设,完善依法行政各项制度,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建立决策后评估和纠错制度。梳理政府各部门行政职权,公布权责清单,规范行政量裁权,明确责任主体和权力运行流程,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政府部门要带头守法、严格执法、依法行政,确保法律法规有效执行。深化政务公开,推进行政权力行使依据、过程、结果公开。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监督,建立健全各项监督制度,拓宽群众监督渠道,让人民监督权力。完善行政问责制和绩效管理制度,严格责任追究。
三、深化政府机构改革
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原则,重点围绕职能转变和理顺职责关系,稳步推进大部门制改革,做到总体稳定、局部调整,精干设置、综合设置。推进卫生和计划生育、食品药品等部门的机构和职责整合。完成工商、质监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统筹推进政府机构改革、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及行业体制改革。对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将其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或将其调整为相关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
(一)组建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将市卫生局职责、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职责整合,组建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为政府工作部门。将市发展和改革局承担的医改办工作职责划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不再保留市卫生局、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二)重新组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目前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责,市卫生局承担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宾馆餐饮区域和单纯性餐饮服务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职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承担的食品流通环节监督管理的职责,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的生产环节食品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职责,市商务局承担的酒类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市农牧林业局承担的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进入到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整合,重新组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挂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三)重新组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政府工作部门。
(四)重新组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政府工作部门。
(五)在民政局挂社区建设管理局牌子。
(六)将市商务局的生猪定点屠宰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农牧林业局。
按照自治区编制委员会的要求,市政府机构改革后,设置政府工作部门27个(详见附表)。
四、严格控制机构编制
按照中央关于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的要求,严格控制人员编制,切实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强化制度建设,严肃机构编制纪律,解决机构编制结构不合理问题,严格控制政府规模,努力降低行政成本,把更多财力用于改善民生。
(一)严格控制人员编制。在上级编制部门核定的行政编制总额和各类专项编制员额内配备人员,严格按规定核定领导职数和配备非领导职务。结合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事业编制总额以2012年年底统计数为基数。严格控制财政供养人员,在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期间,除中央和自治区明文规定和有明确要求,以及涉及民生问题的事项外,原则上不再审批新的事业机构编制,确需设立的机构,按照“撤一设一”原则,确保机构编制总量不突破。
(二)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坚持机构编制集中统一管理,完善相关部门协调配合机制,切实加强机构编制制度建设。按照严控总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增减平衡的要求,核减职能减少、工作量不饱和单位的人员编制,加强事关中心工作、全局工作和重大民生保障方面的人员力量。对机构编制实行动态管理,结合简政放权、重心下移,推动编制资源向基层和一线倾斜。探索创新机构编制管理,向改革要编制、向管理要编制、向信息技术要编制、向提高人员素质要编制,不断提高编制资源使用效用。全面实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强化空编使用审核。
(三)严肃机构编制纪律。严格遵守机构编制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严禁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混用。严格执行干部退休制度,不得变相降低或延迟退休年龄。将机构编制政策规定执行情况纳入党委和政府督查工作范围,建立健全机构编制使用奖惩机制和监督检查协调机制,加大对机构编制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全面清理规范限额外自设行政机构和变相增加机构,违反规定超编进人,按照有关党纪政纪规定严肃处理,维护机构编制管理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五、抓好组织实施
按照自治区的部署和要求,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稳妥推进,切实把各项改革要求落到实处,圆满完成改革任务,用改革实际成效取信于民。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工作由市委、政府统一领导,市编委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市编办等牵头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认真做好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相关工作。
(二)抓好任务落实。市政府根据改革方案制定配套措施,明确责任分工,排出时间表,逐项抓好落实。涉及机构改革的部门,要服从大局,确保机构、职责、队伍等按要求及时调整到位,做到人心不散、队伍不乱、工作不断,确保市政府机构改革工作在2014年第二季度完成。机构改革中涉及职能转变的部门要明确职能转变的工作目标、工作重点和时间节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职能转变各项任务,确保职能转变取得实质性进展。
(三)强化工作责任。市委、政府将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任务完成情况列入年度考核,适时开展督查和评估。市编办要加强对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工作的指导,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严肃改革纪律,严禁突击提拔干部、突击进人,严防国有资产流失,确保改革顺利进行。